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肇中法民四终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四会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茆信用社与陈木星,乡骚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会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茆信用社,陈木星,乡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民四终字第1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四会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茆信用社。住所地:四会市。负责人:谢进军,是原告的主任。委托代理人:欧琅,广东祥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木星,男,汉族,住四会市。身份证号码:×××4411。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乡骚女,女,汉族,住四会市。身份证号码:×××4420。上诉人四会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茆信用社因与被上诉人陈木星、乡骚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会市人民法院(2014)肇四法江民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四会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茆信用社以与被上诉人陈木星、乡骚女达成和解为理由,于2015年5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申请是自愿的,并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四会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茆信用社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四会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茆信用社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孔日新代理审判员  赵晓云代理审判员  黄国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兰芳第2页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