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法执字第3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麻某与隆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麻某,隆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法执字第350-2号申请执行人:麻某(曾用名麻华义)。被执行人:隆某。申请执行人麻某与被执行人隆某关于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4年11月28日向被执行人隆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对被执行人隆某的存款、房产、地产、车辆等财产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除了工资外,有一栋私有房产,但未办理房屋产权手续,暂无法处理。本院已依法裁定按月提取被执行人隆某的部份工资收入用以偿还债务。本案暂时无法全部执结,故此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2014)平法执字第35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方华审 判 员 谭宝强代理审判员 黄 晓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艺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