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2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林金鹏与深圳市龙岗区布吉旺德福玉石店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金鹏,深圳市龙岗区布吉旺德福玉石店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21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金鹏,男。委托代理人杜卫国,广东吉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龙岗区布吉旺德福玉石店。业主席小辉,男。上诉人林金鹏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布吉旺德福玉石店(下称旺德福玉石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4)深龙法布民初字第14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旺德福玉石店在原审提交了一份《租赁协议书》,为旺德福玉石店业主席小辉与张某签订,约定张佛生将布吉街道三联村禾沙坑门前一巷五号(即旺德福玉石店的经营地址)租给席小辉。后双方在该协议书上载明张某因租赁厂房拆迁,席小辉于2014年5月24日停工并于2014年6月15日将厂房交还张某,双方租金、水电费算清,其他无争议。本院就该份协议的真实性到布吉街道三联村向张某及其妻子罗某甲核实,张某和罗某甲均证实该协议的真实性,并表示当时由罗某甲经过张某授权代张某与席小辉签订,只不过签了张某某的名字,而且席小辉在2014年6月10前就已经搬走了。林金鹏和旺德福玉石店双方均确认调查笔录的真实性,但林金鹏认为张某和罗某甲与席小辉有利害关系,其证言不能采信。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林金鹏的离职时间。旺德福玉石店主张其所租租赁的厂房需拆迁,于2014年5月24日停工,并在6月15日将厂房交还给出租方,故林金鹏主张其在旺德福玉石店最后工作至2014年7月8日,旺德福玉石店才关门没经营缺乏事实依据。对此,本院认为,经本院到布吉街道三联村向张某及其妻子罗某甲核实,张某和罗某甲均证实该协议的真实性,并证实旺德福玉石店在2014年6月10日前就已经搬走了。由于旺德福玉石店的注册经营地址为布吉街道三联村禾沙坑门前一巷五号,张某系该地址厂房的出租方,旺德福玉石店提交了与张某之间签订的《租赁协议书》,张某与旺德福玉石店和林金鹏的劳动争议纠纷并无利害关系,故本院对《租赁协议书》予以采信。根据《租赁协议书》的记载,旺德福玉石店在2014年6月15日前就已经搬走了,故林金鹏主张其在旺德福玉石店最后工作至2014年7月8日缺乏事实依据,本院对其上诉主张不予采信。原审认定旺德福玉石店应当支付林金鹏工资以及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正确,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上诉人林金鹏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并无不当,依法应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林金鹏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丁 婷审 判 员 何 万 阳代理审判员 罗 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XX晶(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