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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初字第1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周代传与马春华、岳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代传,马春华,岳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1722号原告周代传,男,197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宁夏银川市人,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告马春华,女,出生日期不详,汉族,自由职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告岳超,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自由职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代传诉被告马春华、岳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与二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代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387.5元,由原告周代传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瑞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