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共民二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青支行与程文磊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共青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青支行,程文磊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共民二初字第5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青支行,住所地:共青城市共青路33号。负责人沈德伟。委托代理人XX,该行员工。被告程文磊。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青支行诉被告程文磊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青支行申请撤销对被告程文磊的起诉,系其自愿,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青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5.5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青支行承担。审 判 长 戴大川审 判 员 胡屹东代理审判员 毛才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倪 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