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五执补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李伟与张发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伟,张发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五执补字第00012号申请执行人:李伟,男,1963年11月出生,汉族,住五河县。被执行人:张发玉,男,1968年11月出生,汉族,住五河县。申请执行人李伟与被执行人张发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李伟申请执行所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张发玉”没有详细的身份信息,不符合执行案件立案的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李伟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程度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姚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