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包民二初字第00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安徽玄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合肥市包河区滨投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玄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肥市包河区滨投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二初字第00881号原告:安徽玄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法定代表人:左立兵,经理。被告:合肥市包河区滨投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玄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市包河区滨投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玄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玄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玄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安徽玄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盛泽澄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蒯文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