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执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陈大东与周兴武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大东,周兴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执字第82号申请执行人陈大东。委托代理人陈大吉。被执行人周兴武。申请执行人陈大东与被执行人周兴武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0日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4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周兴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陈大东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到被执行人周兴武及其妻迟宽仙在永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兴信用社有储蓄存款共计22970.00元,遂依法扣划至本院执行专户后,兑现给申请执行人陈大东22970.00元,下欠124088.48元。现申请执行人陈大东与被执行周兴武达成和解,双方约定由被执行人周兴武分四次给付下欠的124088.48元(分别于2015年12月31日前给付10000.00元、2016年12月31日前给付30000.00元、2017年12月31日前给付40000.00元、2018年12月31日前给付44088.4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永执字第82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缪文旭审 判 员 张 平代理审判员 游 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