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非诉执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凤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龙某某、石某某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凤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龙某某,石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非诉执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凤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唐小平。被执行人:龙某某,男,苗族,1982年10月8日出生,湖南省凤凰县人,住湖南省凤凰县。被执行人:石某某,女,苗族,1981年8月26日出生,湖南省凤凰县人,住湖南省凤凰县。申请执行人凤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龙某某、石某某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凤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龙某某、石某某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会君二〇一五年五月一十九日书 记 员 熊丽丽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执行结案的方式:(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