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执异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曹善平异议李军平与李丽萍民间借贷纠纷驳回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军平,李丽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执异字第00010号案外人:曹善平,女,197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委托代理人:侯建中,曹善平丈夫。申请执行人:李军平,女,196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李丽萍,女,1970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军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曹善平与2015年4月19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曹善平称其和王晓侠于2011年8月28日与宫长军、李丽萍签订相山区濉溪路西消防队北楼房房地产买卖契约,房屋价款238万元,该房屋所有权应属于其所有。本院查明,2011年8月28日,案外人曹善平(乙方)与宫长军、李丽萍(甲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约定将相山区濉溪路西消防队北楼房出卖,价款238万元,2012年4月27日,宫长军、李丽萍将上述房屋交付曹善平。房屋移交给曹善平时,该建筑物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转移给曹善平;该契约与2011年8月28日借款合同配套使用,如借款人(本合同甲方)如期履行还款义务,此合同自动终止并解除。如借款人不能如期完全还款,此产权完全归出借人(本合同乙方)所有,甲方保留6个月回购权利,此期间乙方不得处置。另曹善平、王晓侠(甲方)与宫长军、李丽萍(乙方)签订一份补充协议,内容:甲乙双方于2011年8月27日签订借款合同,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甲方出借给乙方人民币238万元,利息为月息3%。每个月付息一次,借款日即为付息日,到期本息一次结清。借款合同签订后,双方又另行达成协议,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乙方将自己有权处分的房地产1栋以238万元卖给甲方,现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达成如下补充条款:一、双方约定该房地产买卖合同为附条件的合同,如乙方严格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该房地产买卖合同不生效。如乙方没有严格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因乙方没有严格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致使甲方提前解除借款合同的,该房地产买卖合同自动生效。二、房地产买卖合同生效三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将该房地产交付给甲方。三、在本协议约定的交付房屋之日到来以前,乙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解除房地产买卖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乙方应向甲方承担甲方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1、乙方既不将该房产交给甲方,也不按照借款合同约定严格履行借款合同义务的。2、房地产买卖合同订立以后,乙方未告知甲方又将该房地产抵押给第三人的。3、房地产买卖合同订立之前,乙方已将该房地产出卖给他人,或房屋买卖合同订立以后乙方又将该房地产出卖给第三人的。四、在乙方约定的交付房地产之日到来以前,甲方也不得将房屋出售给他人,否则甲方应向乙方承担甲方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款项。本院(2015)淮民二初字第00012号民事调解书载明:曹善平的诉称中宫长军、李丽萍与其长期民间借贷关系。其向宫长军、李丽萍出借款项本金、利息总计为6283991元;宫长军、李丽萍辩称借款属实,但曹善平举证的借款合同为续签合同,借款本金包含利息,存在计算复利的行为;后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内容为宫长军、李丽萍于2015年4月14日前偿还曹善平借款438万元及其利息。本院认为,案外人曹善平与被执行人李丽萍长期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其与李丽萍之间的借款经本院(2015)淮民二初字第00012号民事调解书确认李丽萍归还438万元及其利息,在(2015)淮民二初字第00012号诉讼中,曹善平并未主张对执行标的的优先受偿权及所有权,同时所签补充协议均能证明案外人曹善平与李丽萍所签房地产买卖契约是名为买卖,实为借款。故案外人主张对标的物拥有所有权和优先受偿权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曹善平对位于濉溪西路、消防队北、淮纺路南的楼房标的物的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葛 侠审判员 袁 涛审判员 袁长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蕊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