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钟法执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龚某花、陈某元与被执行人龚某德、龚某刚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某花,陈某元,龚某德,龚某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钟法执字第328号申请执行人龚某花申请执行人陈某元被执行人龚某德被执行人龚某刚申请执行人龚某花、陈某元与被执行人龚某德、龚某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由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钟民初字第883号民事调解书,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钟法执字第32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海祥审 判 员 邓有光代理审判员 廖保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左绍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