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射洪民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付钰与陈代明、陈兵、雷英、钱向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钰,陈代明,陈兵,雷英,钱向前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射洪民初字第178号原告付钰,女,生于1986年11月10日,汉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永安镇居民。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行全,系原告付钰之夫,5月4日,汉族,四川省三台县居民。委托代理人罗强,系四川泽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代明,男,生于1999年10月2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万林乡居民。被告陈兵,系被告陈代明之父,男,生于1976年6月10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万林乡居民。被告雷英,系被告陈代明之母,女,生于1977年11月28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万林乡居民。上列二被告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刚,男,生于1974年4月10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万林乡居民。被告钱向前,男,生于1976年11月1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太乙镇居民。原告付钰诉被告陈代明、陈兵、雷英、钱向前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付钰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付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原告付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付钰负担。审 判 长 赵 锋审 判 员 曾 巍人民陪审员 蒋 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邓安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