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8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许慧清与田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慧清,田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814号原告许慧清。委托代理人刘丹峰,嘉峪关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慧芳,嘉峪关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顺。原告许慧清诉被告田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后,本院依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田顺的送达地址依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但均因被告不在受送达地址而无法送达。本院多次通过电话告知原告需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原告至今未提供。2015年5月12日,本院依法向原告邮寄送达通知书,再次告知原告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以及逾期不提供的法律后果,但邮件被拒收。因原告未提交被告身份信息的相关材料,仅根据现有信息,不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相关规定,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应驳回原告的起诉。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许慧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丽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姬维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