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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沂商初字第1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原告沂水农商银行与被告张月宝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沂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沂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月宝,段瑞苓,张运法,张玉菊,张运杰,杨明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沂商初字第1182号原告山东沂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戚建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伊桂英,善疃支行行长。被告张月宝,男,196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沂水县。被告段瑞苓,女,1965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沂水县。被告张运法,男,199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沂水县。被告张玉菊,女,198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沂水县。被告张运杰,男,198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沂水县。被告杨明芳,女,198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沂水县。原告山东沂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月宝、段瑞苓、张运法、张玉菊、张运杰、杨明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瑞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伊桂英到庭参加诉讼,六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张月宝于2014年3月17日向我行借款本金5万元,2015年3月10日到期,借款凭证号为026254524。被告段瑞苓、张运法、张玉菊、张运杰、杨明芳自愿提供担保,承担连带责任。借款到期后,经多次催收,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止2015年4月2日,被告所欠利息额为1762.27元。请求法院依法责令被告归还上述借款本息及该日之后的逾期利息。被告张月宝辩称,我与段瑞苓是夫妻,是我贷的款,贷款合同上是我签的字按得手印。原告所诉属实。被告段瑞苓、张运法、张玉菊、张运杰、杨明芳收到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手续后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日,被告张月宝由被告段瑞苓、张运法、张玉菊、张运杰、杨明芳提供担保,与原告分别签订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后,于2014年3月17日向原告借款5万元。其中,借款合同与借款借据约定:借款期限至2015年3月10日;月利率为11‰,付息方式为按月付息,于当月20日付清,未能按月付息的,按上述利率计收复利,最后付清贷款时,利随本清;若借期届满后不能按期归还借款本息,则从逾期之日起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即按月利率16.5‰计收逾期利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保证合同约定: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借期届满之日起二年。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对借款本息至今分文未还,截止2015年4月3日,被告所欠利息为1762.27元,为此,原告要求实现其上述诉讼请求。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款合同、借款借据、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人及配偶自愿担保承诺书、营业执照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义务。原告与六被告订立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是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均为合法有效合同。被告张月宝由被告段瑞苓、张运法、张玉菊、张运杰、杨明芳担保,向原告借款5万元后,本息至今未还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六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对原告诉讼请求的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月宝应按合同约定归还借款本息,其他五被告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月宝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山东沂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息51762.27元,并自2015年4月3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各阶段利率计付相应的利息。二、被告张月宝、段瑞苓、张运法、张玉菊、张运杰、杨明芳对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待实际履行后有权向被告张月宝追偿。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4元,由六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瑞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恩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