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深圳市宇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韩先志,严俊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宇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韩先志,严俊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229号原告深圳市宇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路。法定代表人周国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洪霞,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系该公司职员。被告韩先志,住址湖南省澧县。被告严俊,住址山东省济南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宇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宇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442元(已由原告预交),因撤诉结案,本院减半收取4721元,由原告深圳市宇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   凯人民陪审员 吴 宝 荣人民陪审员 曾 小 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夏琴(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