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08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詹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0878号原告詹某。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詹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詹某于2015年5月19日以双方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詹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00元,由原告詹某负担。审判员 姜昭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皮 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