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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08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詹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0878号原告詹某。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詹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詹某于2015年5月19日以双方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詹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00元,由原告詹某负担。审判员  姜昭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皮 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