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执字第00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白旺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莉,白旺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00322号申请执行人陈莉,女,1988年5月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陕西省安塞县人,现住安塞县真武洞镇张峁行政村红柳渠村。被执行人白旺旺,男,汉族,1989年3月15日出生,文盲,无业,陕西省延川县人,现住延川县贾家坪镇刘家沟行政村。陈莉申请执行白旺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宝民初字第026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白旺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陈莉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4日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白旺旺的住所地和财产在延川县辖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故将该案委托至延川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执字第0032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安 强审 判 员 演晴利代理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任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