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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庆执民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姚水发与蓝振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水发,蓝振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庆执民字第194号申请执行人姚水发。被执行人蓝振发。本院在执行(2015)丽庆商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关于姚水发与蓝振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蓝振发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姚水发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蓝振发支付借款人民币105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蓝振发的财产的,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本案一时无法执行完毕,被执行人蓝振发尚欠申请执行人姚水发105000元及利息,本案可终结执行。此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向本院的执行机构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丽庆执民字第194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瑞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