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任民初字第34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何滢与张宁、张宁之妻)沈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滢,张宁,张宁之妻)沈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3405-1号原告何滢。被告张宁。被告(系张宁之妻)沈璇。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滢诉张宁、沈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滢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张宁、沈璇的银行存款28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何滢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即日起查封财产保全担保人何僮名下位于水产路7号储运站宿舍5号楼东一单元4层中户(房产证号为:济宁市房权证中区(房改)字第2012000035号)房产一套。二、即日起冻结被告张宁、沈璇银行存款28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谭培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田本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