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民三初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与山东聊城振华量贩超市有限公司、山东聊城振华量贩超市有限公司兴华东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山东聊城振华量贩超市有限公司,山东聊城振华量贩超市有限公司兴华东店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民三初字第319号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华强高新发展大楼14楼。法定代表人丁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召猛,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聊城振华量贩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闸口新时代南广场。法定代表人刘跃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解绍真,该公司员工。被告山东聊城振华量贩超市有限公司兴华东店。住所地聊城市兴华东路路北29-1号。负责人汪月银,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聊城振华量贩超市有限公司、山东聊城振华量贩超市有限公司兴华东店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山东聊城振华量贩超市有限公司、山东聊城振华量贩超市有限公司兴华东店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管 玲 玲审判员 闫滨人民陪审员杜秀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德 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