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执字第01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张清春与张树良、张术砚其他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树良,张术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5)诸执字第01264号被拘留人张树良。被拘留人张术砚。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清春与被执行人张树良、张术砚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张树良、张术砚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书面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