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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执字第01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张清春与张树良、张术砚其他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树良,张术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5)诸执字第01264号被拘留人张树良。被拘留人张术砚。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清春与被执行人张树良、张术砚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张树良、张术砚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书面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