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邻水民初字第8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原告甘刘容诉被告汪广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刘容,汪广林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邻水民初字第889号原告甘刘容,女,27岁,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海泉,四川维尊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汪广林,男,30岁,汉族。委托代理人汪元桥,男,57岁,汉族,系被告之父亲,一般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甘刘容诉被告汪广林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甘刘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甘刘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甘刘容负担。代理审判员 钟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