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永民初字第1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金华市三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应可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三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可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民初字第1004号原告金华市三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宾虹路111号三联紫东星座0幢1-801室。法定代表人郎福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杰。系公司物业经理。被告应可也。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三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应可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金华市三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市三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华市三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卓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应晓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