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盖民东初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李连华、黄恩庆诉张宪英、李德成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连华,黄恩庆,张宪英,李德成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盖民东初字第348号原告李连华,女,195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无业。原告黄恩庆,男,198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被告张宪英,女,195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无业。被告李德成,男,195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退休干部。原告李连华、黄恩庆诉被告张宪英、李德成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因无法找到被告,现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连华、黄恩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绍绪代理审判员 顾 郁人民陪审员 李彩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孙 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