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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民初字第7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夏华勤与袁冬亮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华勤,袁冬亮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初字第723号原告夏华勤,女,1976年8月8日生,汉族,住商水县袁老乡关庙村*组。身份证号码412723197608087320被告袁冬亮,男,1977年10月2日生,汉族,住商水县平店乡袁庄村*组。身份证号码412723197710027713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华勤诉被告袁冬亮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夏华勤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夏华勤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鹏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