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民初字第7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夏华勤与袁冬亮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华勤,袁冬亮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初字第723号原告夏华勤,女,1976年8月8日生,汉族,住商水县袁老乡关庙村*组。身份证号码412723197608087320被告袁冬亮,男,1977年10月2日生,汉族,住商水县平店乡袁庄村*组。身份证号码412723197710027713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华勤诉被告袁冬亮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夏华勤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夏华勤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鹏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