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立终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简铃光、赤峰市天行石材矿业有限公司、福建中钻实业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简铃光,赤峰市天行石材矿业有限公司,福建中钻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赤立终字第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简铃光,男,197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福建省福安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赤峰市天行石材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林西县。法定代表人郭建,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福建中钻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法定代表人陈志明,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简铃光不服内蒙古自治区林西县人民法院(2014)林民初字第29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称,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本案应由上诉人所在地福安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福安市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答辩称服从原审裁定,请求对原审裁定予以维持。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请求上诉人及原审被告给付租金300万元,依据2013年3月10日的《租赁合作协议书》,被上诉人向原审被告出租设备及加工车间,租赁物在被上诉人所在地,也即内蒙古自治区林西县,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承担;邮寄费40元由上诉人、被上诉人各承担2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乔慧婷审 判 员 吉 雅代理审判员 李志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