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二法民一初字第5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二法民一初字第566号原告:吴某某,女,198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卢某某,男,198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对被告卢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付)。审判员 梁春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谭勇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