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沈铁西民一初字第18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崔仁瑞诉被告杨起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仁瑞,杨起光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铁西民一初字第1884号原告崔仁瑞,男,193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委托代理人许万立,系辽宁凯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起光,女,1957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原告崔仁瑞诉被告杨起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立案案由错误为由,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的行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仁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00元,由原告崔仁瑞承担。审 判 长  孙宗杰审 判 员  杜 娟人民陪审员  王立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苏欣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