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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执行字第19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钟炽远与林球、永安市栟榈寺筹建委员会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炽远,林球,永安市栟榈寺筹建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执行字第1998-1号申请执行人钟炽远,男,197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林球,男,197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永安市栟榈寺筹建委员会,住所永安市东坡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56539692-X。负责人林球,主任。申请执行人钟炽远与被执行人林球、永安市栟榈寺筹建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9日作出的(2014)闽民终字第7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定金5000000元、资金占用费1039725元(年利率6.9%,2011年10月15日至2014年10月18日止)及诉讼费用92033.5元。因被执行人林球、永安市栟榈寺筹建委员会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2月9日,本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林球出入境。因被执行人林球涉嫌构成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2015年5月18日,本院依法向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发出《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并将本案有关材料移送该局。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9日作出的(2014)闽民终字第7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永泉审判员  陈国延审判员  朱荣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毕庆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