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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商破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夏丽雅,衢州华玲面粉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破产清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商破字第2-1号申请人:夏丽雅。委托代理人:夏利明。被申请人:衢州华玲面粉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沈家经济开发区岑一路。法定代表人:程小玲,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人夏丽雅以被申请人衢州华玲面粉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衢州华玲面粉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通知了被申请人衢州华玲面粉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衢州华玲面粉有限公司未提出异议。本院查明,被申请人衢州华玲面粉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3日和11月26日分别向申请人夏丽雅借款各50万元,合计100万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到期后,被申请人衢州华玲面粉有限公司未能向申请人夏丽雅清偿借款,2015年3月,衢州华玲面粉有限公司停产,法定代表人程小玲失联。本院认为,申请人夏丽雅与被申请人衢州华玲面粉有限公司借款100万元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所规定的申请人资格。债务人衢州华玲面粉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清理债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受理申请人夏丽雅对被申请人衢州华玲面粉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二、指定浙江天赞律师事务所与衢州中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衢州华玲面粉有限公司的联合管理人。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符群芳审 判 员  胡德生代理审判员  郑利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方 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