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塘执字第8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陈红军与张文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5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红军,张文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塘执字第877-1号申请执行人陈红军。被执行人张文廷。本院在执行陈红军与张文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条件时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滨塘民初字第369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焕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