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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8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杨志龙与重庆市联诚医药有限公司渝北区红树林药房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志龙,重庆市联诚医药有限公司渝北区红树林药房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8567号原告杨志龙,男,198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部新区。被告重庆市联诚医药有限公司渝北区红树林药房,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桃源大道龙港红树林28幢-1-1法定代表人邓代素。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志龙诉被告重庆市联诚医药有限公司渝北区红树林药房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志龙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志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志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志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潘媛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