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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三初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潘永山与于文斌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永山,于文斌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三初字第382号原告:潘永山,男,196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黑龙江省依安县,现住龙口市。被告:于文斌,男,60岁,汉族,住龙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永山与被告于文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永山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永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永山撤回对被告于文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永山承担。审判员 梁 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姜英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