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三初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潘永山与于文斌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永山,于文斌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三初字第382号原告:潘永山,男,196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黑龙江省依安县,现住龙口市。被告:于文斌,男,60岁,汉族,住龙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永山与被告于文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永山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永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永山撤回对被告于文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永山承担。审判员 梁 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姜英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