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2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唐山康基启源科技有限公司与王立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康基启源科技有限公司,王立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2071号原告:唐山康基启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高新区龙泽路大陆阳光201楼16层1603室。法定代表人:冯建国,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么长跃,该公司总经理助理。委托代理人:王丽媛,该公司服务总监。被告:王立星,住唐山市路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康基启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立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山康基启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唐山康基启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韦小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