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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渡法民初字第01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重庆市民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刚、易维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民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刚,易维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渡法民初字第01246号原告重庆市民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重庆市渝中区两路口新村6栋1-14,组织机构代码75928808-9。法定代表人闵绍鸿,任经理。被告刘刚,男,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易维丽,女,1966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民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刚、易维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民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民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市民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重庆市民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斌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