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唐民初字第7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杨亚红与赵红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亚红,赵红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初字第706号原告杨亚红,女,197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130627197401291886,住唐县。被告赵红伟,男,汉族,住唐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县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志忠,该公司负责人。地址:唐县国防西路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亚红诉被告赵红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亚红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赵红伟驾驶的冀FH77**小型轿车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赵红伟驾驶的冀FH77**小型轿车一辆查封于唐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瑞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和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