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剑阁民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罗小红与四川广安星河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小红,四川广安星河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剑阁民初字第171号原告罗小红,男,生于1964年10月5日,汉族。被告四川广安星河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城南体育场。法定代表人:苏明纯,该公司负责人。本院立案受理原告罗小红诉被告四川广安星河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罗小红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小红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广安星河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自己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亦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小红撤回对被告四川广安星河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26.00元,减半收取663.00元,由原告罗小红承担。审 判 员  张华安人民陪审员  孙仲文人民陪审员  冯大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彭志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