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萧民一初字第02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彭震与于佳顺、邵国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震,于佳顺,邵国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2270号原告:彭震,男,1975年11月10日,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委托代理人:朱兴雷,江苏省邳州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佳顺,男,汉族,1992年2月9日,住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被告:邵国新,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负责人:娄伟,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毅,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彭震诉被告于佳顺、邵国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彭震于2015年0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震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彭震承担。审判员 吴秀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 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