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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遂法北民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曾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遂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湛遂法北民初字第28号原告曾某某,女,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现住遂溪县。被告陈某某,男,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现住遂溪县。原告曾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04年8月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在父母之令、媒约之言的凑合下,原、被告于2005年7月5日到遂溪县民政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婚前双方缺少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学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双方结婚之后,被告一直习惯出去鬼混,淫、赌、酒、烟四类都染上,屡教不改。原告未能怀孕,医院检查结果是被告无生育能力。被告没有积极去治疗,从无忌口,喜欢做什么就做什么,从不关心家庭。俗话说“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劝他也不听。2008年间,由于做试管婴儿,原告因打孕激素产生副作用,致使身体贫血虚弱,被告从不关心。由于未能生育孩子,被告的亲属对原告冷言冷语,将责任推给原告,使原告承受外界压力影响、内心受打击。2009年,被告有“婚外情”,造成原、被告感情破裂,现原告请求法院判决原告曾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复印件):⒈原告的《居民身份证》1份;⒉原告的《常住人口登记卡》1份;⒊原、被告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2页)》、《常住人口登记卡》各1份;⒋被告的《广东省计划生育专科医院精浆生化检验单》和《广东省计划生育专科医院精液检验报告单》各1份。被告陈某某既没有向本院提供任何书面答辩意见,在举证期限内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2004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相恋。2005年7月5日,原、被告到遂溪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没有生育子女。庭审中,原告承认婚前感情好,婚后共同生活中主要由于被告没有生育能力才产生矛盾。现原告以被告没有生育能力、且有“婚外情”,而造成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认为:本案属离婚纠纷。原告曾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于2004年经人介绍相识后自由恋爱,双方婚前经过充分了解的基础上登记结婚,婚前感情基础好。婚后,原、被告历经十年多的风风雨雨生活,在共同生活中没有其他主要矛盾,庭审中原告亦承认双方感情好。原告起诉离婚主要因被告没有生育能力、且有“婚外情”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但原告并没有向本院提供被告有“婚外情”的相关证据,也没有向本院提供任何证实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原告诉称被告没有生育能力,原告未能提供相关的证据证实,被告亦未到庭证实,如果属实,双方只要共同努力,采取积极措施,积极面对困难,相信该问题会迎刃而解。因此,只要原、被告日后能够多沟通、增进双方的理解与信任,在生活中互谅互让,而被告亦应多与原告相互沟通、相互尊重,多关心原告,这样,原、被告的婚姻还是美满和谐的婚姻。综上所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被告应好好珍惜夫妻之间来之不易的感情、和好生活。被告陈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应诉,视为自愿放弃抗辩及质证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曾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爱春审 判 员  黄石养人民陪审员  卜 永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何 连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后,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