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民保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城南支行与周霞、张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城南支行,周霞,张彬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保字第328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城南支行,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八一七南路怡丰花园1号楼。负责人陈齐栋,行长。委托代理人丁茂福、黄海峰,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霞,女,汉族,1980年9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闽侯县。被告张彬,男,汉族,1979年9月4日出生,住福建省闽侯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城南支行诉被告周霞、张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诸被告银行存款50万元或其名下等值财产。原告以其自有资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周霞、张彬银行存款人民币5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周霞、张彬名下价值人民币50万元的财产(财产清单另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叶士怡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万初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