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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嵩民六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嵩民六初字第26号原告:李某某,女,199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被告:刘某某,男,199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以与被告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谢会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仝秋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