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嵩民六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嵩民六初字第26号原告:李某某,女,199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被告:刘某某,男,199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以与被告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谢会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仝秋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