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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法执字第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李某花申请执行周某根民间借贷纠纷赔偿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桃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花,周某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法执字第08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花,女,1975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松桃苗族自治县迓驾镇。被执行人周某根,男,1977年1月21日出生,侗族,住松桃苗族自治县长兴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4)松民初字第11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受理李某花申请执行周某根民间借贷纠纷赔偿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向被执行人周某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5年2月4日前履行偿还李某花人民币600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880.00元、执行费800.00元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周某根履行完毕上述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松民初字第11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龙晓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