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故民二初字第9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崔向磊诉王毅、耿建平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向磊,王毅,耿建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故民二初字第998号原告:崔向磊。被告:王毅。被告:耿建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向磊与被告王毅、耿建平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崔向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向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向磊撤回起诉。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120元,共计145元,由原告崔向磊负担。审判员 刘咏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艳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