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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桥执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李素华与徐亚娟、承德恒达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素华,徐亚娟,承德恒达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河北省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桥执字第242号申请执行人李素华。被执行人徐亚娟。被执行人承德恒达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滦区。法定代表人丛培轩,职务经理。被执行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河北省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本院在执行李素华与徐亚娟、承德恒达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2014)双桥民初字第398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范海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傅再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