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昌执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秦建勇申请执行张荣胜、向玉春民间借贷纠纷案(2015)隆昌执字第239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建勇,张荣胜,向玉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昌执字第239号申请执行人秦建勇,男,1966年11月5日生,汉族,隆昌县人。被执行人张荣胜,男,1964年7月21日生,汉族,隆昌县人。被执行人向玉春,女,1965年1月4日生,汉族,隆昌县人。申请执行人秦建勇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隆昌县人民法院(2014)隆昌民初字第19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荣胜、向玉春给付借款500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荣胜、向玉春外出下落不明,无银行存款,无住房信息,无车辆信息,张荣胜经营的隆昌县荣盛玻璃烤花制作有限公司已歇业,其机器设备被本院另一案评估拍卖,厂房系租赁他人的厂房。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人并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现申请人秦建勇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隆昌县人民法院(2014)隆昌民初字第191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及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军审判员 周 明审判员 代荣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力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