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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执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王富海与柴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富海,柴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铁执字第216号申请执行人王富海,男,1973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柴利,男,197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王富海与被执行人柴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铁民初字第72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柴利自动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2月2日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柴利在铁力市双丰镇经管站的工资存款,现被执行人柴利已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本院(2015)铁执字第216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赵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宋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