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执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王富海与柴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富海,柴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铁执字第216号申请执行人王富海,男,1973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柴利,男,197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王富海与被执行人柴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铁民初字第72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柴利自动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2月2日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柴利在铁力市双丰镇经管站的工资存款,现被执行人柴利已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本院(2015)铁执字第216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赵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宋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