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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玄民特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格英申请宣告靳宏伟死亡案件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格英,靳宏伟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玄民特字第7号申请人陈格英,女,1962年12月17日生,汉族。被申请人:靳宏伟,男,1987年10月9日生,汉族。指定代理人:靳莹,女,1995年6月24日生,汉族。申请人陈格英申请宣告靳宏伟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称:靳宏伟童年起患精神自闭多动症于1996年7月15日因村周围出现火情,从家走失,经报警、登报寻找至今音信全无,均认为无生存可能,故诉至法院要求宣告靳宏伟死亡。经查:靳宏伟,男,1987年10月9日生,汉族。陈格英系靳宏伟母亲,靳莹系靳宏伟妹妹,靳宏伟童年起患自闭多动症于1996年7月15日起因村周围失火而走失,申请人于1996年7月20日经报案、登报寻找,至今未归。2015年1月,申请人陈格英以靳宏伟至今下落不明为由,诉至本院要求宣告靳宏伟死亡。本院依法于2015年2月13日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寻找靳宏伟的公告,现法定公告期已届满,靳宏伟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靳宏伟自1996年7月从家走失后,至今下落不明。在诉讼期间,经本院公告查寻,至今仍下落不明,因此依法推定其死亡。申请人陈格英作为靳宏伟的母亲,申请宣告靳宏伟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靳宏伟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朱纪国人民陪审员  单凌波人民陪审员  杜华保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见习书记员  陈琳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