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民初字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迟某与徐某甲、徐某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民初字353号原告迟某,农民。被告徐某甲,农民住即墨市大信镇瞿家疃村。被告徐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迟某与被告徐某甲、徐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迟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迟某负担。审 判 长 孙 强审 判 员 徐聚华人民陪审员 张朝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