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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民初字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迟某与徐某甲、徐某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民初字353号原告迟某,农民。被告徐某甲,农民住即墨市大信镇瞿家疃村。被告徐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迟某与被告徐某甲、徐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迟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迟某负担。审 判 长  孙 强审 判 员  徐聚华人民陪审员  张朝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