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民一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陈禹川与禹州市世纪弘景生态园餐饮有限公司、郝红丽、李玉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禹川,禹州市世纪弘景生态园餐饮有限公司,郝红丽,李玉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55号原告陈禹川,女,生于19年月日,汉族,住禹州市。被告禹州市世纪弘景生态园餐饮有限公司,地址:禹州市。被告郝红丽,女,生于1969年9月24日,汉族,住禹州市。被告李玉红,女,生于1969年5月4日,汉族,住禹州市。原告陈禹川诉被告禹州市世纪弘景生态园餐饮有限公司、郝红丽、李玉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3日起诉来院,本院受理该案后,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禹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陈禹川承担。审 判 长 李 华审 判 员 曹会娟人民陪审员 XX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党李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