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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民二初字第007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李军与袁磊、胡文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袁磊,胡文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二初字第00744-1号原告:李军,男,汉族,1969年10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被告:袁磊,男,197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胡文平,男,汉族,1965年11月25日出生,住阜阳市颍州区。委托代理人:李纪海,安徽民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军诉被告袁磊、胡文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军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袁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军撤回对被告袁磊的起诉,系原告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军撤回对被告袁磊的起诉。审判员  陈英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敏附:(2015)泉民二初字第00744-1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